【防疫公告】109年12月1日起進入各體育場館須配戴口罩

109 年12 月1 日起,因應秋冬防疫專案,進入本館應佩戴口 罩;落實防疫新生活運動,以降低傳染風險,未佩戴口罩, 管理人員勸導不聽者,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1 項規 定,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。

一、 保持足夠之社交距離,至於表演者、運動員,於活動前 後應佩戴口罩。

二、 與不特定人接觸保持社交距離(室內1.5 公尺,室外1 公尺)。

1. 遵守生病時在家休息,不出門,減少或避免與他人接觸的原則。

2. 咳嗽或打噴嚏時,使用紙巾或衣袖遮住口鼻。

3. 只要仍存有呼吸道症狀就應持續戴口罩。

三、 如出現發燒(腋溫≥37.5℃)、呼吸道不適等類流感症狀 儘速就醫,且不得進入本館,並與他人交談時應保持1 公尺以上距離。